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中介组织自愿、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价、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中介组织收费,不增加中介组织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莆田市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负责全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县(区)中介办负责本地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中介办负责。评价时成立中介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承办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成员由工商、金融、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中介组织评价分数将中介组织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为信用良好,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
C级为信用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75(不含75分);
D级为信用严重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主要从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中介组织内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和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业绩报表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重点工程业绩、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信用记录方面:中介组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