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0〕2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为核心,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更新技术、监督考核等措施,切实增强公共机构人员节能意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使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成为全社会节能的先行者、示范者和推动者,为加快推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表率。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确保完成公共机构总能耗下降15%以上;创建10个以上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在全市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齐抓共管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和监管体系。
三、主要措施
1.强化规划引导。市、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镇江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加快引导和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时,各公共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2.严格节约用电。严格执行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延迟空调开启时间,建立和实施“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能制度;合理设置办公电梯开启数量和开启时间,加强对电梯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三层以下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推广使用LED、太阳能等高效节能灯具和新光源;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监测;加强日常办公用电设备管理,减少待机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