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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相关规定处理。
  7.3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省气象局牵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省。(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省海洋或对我省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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