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插发或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偏僻区域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为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防汛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治工作;根据台风预报情况和台风风险评估结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