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琼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海上大风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省“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寒冷、高温、冰雹、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组织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地和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通信、电力监管、海洋、海事、海上搜救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气象部门要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