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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委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督促、帮助、指导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协助税务登记管理、税收定额的调查核定、税款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日常税务巡查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对代征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五、超收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辖区政府增收的积极性,对上述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零散)税收,实行“定基定比分成,超收奖励”的办法,即:辖区年度代征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以2009年上述委托代征范围内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京口区、润州区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镇江新区、丹徒区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同),在2013年以前,京口区、润州区以15%作为环比固定增幅,实际增幅在15%以内的部分,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实际增幅超过15%部分,京口区、润州区留成比例提高到80%;镇江新区、丹徒区以20%作为环比固定增幅,实际增幅在20%以内的部分,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实际增幅超过20%部分,镇江新区、丹徒区全留。对市直下划各区的房屋租赁税收以2009年为基数,各区暂按年增幅15%上缴基数财力,超上缴基数部分市与京口区、润州区按20:80比例分成,镇江新区全留,以后年度按政策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再行调整。各项基数核定由市财政另行下达。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个体及零散税收、房屋出租税收委托社会化征管工作,并列入年度政府考核内容。年终由市财政会同市国税、地税部门对辖区委托代征情况及零散税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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