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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三部门制定的《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及零散税源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促进财政增收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税实施零散税源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征的原则

  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辖区(含镇江新区,下同)所属乡镇、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合征管、因地制宜、普遍征收的原则。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辖区所属镇、街道范围内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人)、房屋出租、家庭建筑装潢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基金都属于委托征收范围,原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代征的房屋出租税收,转为属地征收。京口区、润州区代征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属市级财政收入;各区范围内原属市级收入的各项基金收入,需足额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税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入所属区级国库。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辖区政府应成立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所属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应相应设立协税护税机构,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开展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协税护税工作;税务机关应共同与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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