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持新兴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享受减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兴产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第四条 【价费优惠】
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收费准入制度。对属于新兴产业且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经市发改、物价部门共同认定后,纳入涉企收费监控系统,比照重点项目和开发园区项目享受价费优惠政策。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凡进入该类企业实施收费的行为,必须经市物价部门专门核准,否则一律不得收费。
第五条 【用地优惠】
进一步降低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门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优质新兴产业项目,经市新兴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后,可以单独供地。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从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解决,符合点供条件的,支持其争取省土地点供指标。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由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规划等部门统筹安排,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确保。符合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文件要求的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涉及新兴产业科技研发类项目用地经市新兴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后可申请享受优惠出让底价。
第六条 【金融扶持】
优先安排新兴产业项目与银行对接;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科技支行。
第七条 【人才扶持】
1.围绕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继续实施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对重点推荐项目,给予领军人才(团队)100-300万元资助资金。
2.对市区新兴产业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大学生3000、1000元补贴。
3.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市区企业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按其培养人数,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500元/人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