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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

  为推动新兴产业爆发式增长,实现产业倍增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政策目标】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集中投向新兴产业,着力提升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骨干龙头企业,建成一批特色产业基地,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快速集聚增长。

  第二条 【财政扶持】

  整合使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牵头,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奖励和参股等多种方式,对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扶持引导:

  1.对符合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后,按实施过程中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阶段性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跟进投资,有效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向我市新兴产业领域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投入;

  3.被新授予的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市配套支持基地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100-2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

  4.集中扶持10个左右重点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和检测机构建设给予100-500万元经费匹配支持;

  5.对企业标准采纳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税收优惠】

  1.新兴产业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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