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稿、审核、签发
1.拟稿。要求通过计算机草拟公文。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符号准确,篇幅力求简短。公文种类使用得当,公文格式符合规范。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如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7)拟稿人应根据《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准确地标引公文主题词。对急件,应提出印发时限。
2.把关和审核:主办科室草拟的公文,要经本科室的负责人核稿、文电科公文规范把关、分管业务的办领导审核。负责审核文稿的各级负责人应在审核文稿后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核日期。
(1)各科室起草文件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符合格式要求。同时应注意把好三关:“行文关”主要审查是否确需行文、以何名义行文、行文的对象;是否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是否联合行文;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需要定密等。“内容关”主要审查是否观点正确、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实可行;有无界限不清、宽严失度、难以执行、时效不当等。“政策关”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发布并已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是否经有关部门研究;按照职责权限,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批准;是否需要废止或修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等。
对部门的代拟稿,各科室必须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发生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代拟稿直接送审的现象。各部门(含其他科室)的会稿,由拟文科室负责甄别、取舍及清稿,并按程序报送审核。
对政府规章或提出新的重要政策、措施的文件,除按规定需对内容保密外,经办科室在文件送审时均应同时起草相关的新闻通稿并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待文件正式印发后同时送指定的新闻媒体及莆田门户网站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