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机构。市住建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城镇(含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市给排水管理处(市水业总公司,下同)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迅速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污水处理率,提高水环境质量。各级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在成片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时,必须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同步实施污水管道工程,建设资金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市给排水管理处应该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同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建设,按照市政府布署,负责相关污水管道建设。确保各项污水设施建设满足实际功能需要,满足城市污水收集需要。
三、强化污水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同时,应当依照城镇排水规划,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报送市给排水管理处。市给排水管理处将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汇总后,统一编制下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前期管理。市给排水管理处应当参与各建设主体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并提供服务,依据城镇排水规划和实际状况,对项目规模、各类设计参数等提出意见。
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过程管理。在各城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给排水管理处应当全程参与污水项目实施,重点对工程质量等协助把关。
六、规范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其管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于各建设主体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市给排水管理处应当参与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设施应当移交给市给排水管理处,由其统一按规定定期进行管养、疏浚,确保设施完好,保证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充分发挥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