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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安全巡查,一旦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树木不足安全距离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修剪;如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剪或不配合情况,供电企业应迅速将树木隐患状况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由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二、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管理。各级规划和住建部门应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将作业时间、范围及有关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报当地发改经信委(经发局)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作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严重影响电力安全,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不予改正的用户,供电公司可以中断供电。造成电力安全事故的,对肇事车辆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严肃依法处理;对特种机械操作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规定取消其作业资质;对责任单位(包括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住建局要责令停产整顿,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电力安全的隐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违章取土行为的监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电力部门告知或发现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取土行为严肃查处,防止因取土导致杆塔基础滑坡和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因驾驶等操作不当影响电力设施安全。

  四、组织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行动。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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