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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郑政[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要求,切实承担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抓好房价稳定工作。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确定为: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不高于年度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努力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按照广覆盖、多层次、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开工建设54429套保障性住房(含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近就业和来郑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三、切实调整住房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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