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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莆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4.4 日常安全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活动计划。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消防安全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3.4.5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2)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3)危险场所警示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其他消防宣传标志、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志、标识。

4 考评验收

  4.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评定方法,由莆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2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3 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含,下同)火灾事故的。

  4.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5 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

  4.6 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5 附则



  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标志标识可参阅莆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附件:2.
莆田市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莆田市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建制村。

2 建设要求

  2.1 基层消防组织机构建设

  2.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建制村)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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