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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申请原则。根据土地登记依申请的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审查原则。土地登记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初审、审核、批准三个层次审查,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

  (4)公示原则。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登记的公开性上,应按规定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公告登记审查结果等。

  (5)服务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采取便民为民措施,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工作分工。

  (1)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各项具体工作(权属审核中的批准程序除外),各辖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各辖市国土局负责。

  2.中心城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权属审核分工。

  (1)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分局地籍调查员和地籍科科长负责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用途及其它发证条件的审查;

  (2)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分局分管副局长、局长负责;

  (3)批准: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分管局长、局长逐级负责。

  2.经费保障。

  认真落实中央2010年1号文件规定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国土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工作安排

  1.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范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体范围依据实施细则。

  2.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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