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
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2010〕18号)的要求,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充分利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总结推广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验,确保如期全面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新市镇建设,更好地服务“跨越发展、后发先至”。
二、依据原则
1.发证依据。
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程。具体执行《镇江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镇江市农村宅基地使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