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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稳步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增强农业发展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确保我市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2010年,在“联办共保”运行模式基础上,稳步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由6:4调整为5:5。今后,根据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对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各辖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差额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补贴。

  对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20%,各辖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0%。对农机具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激励政策,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全年农业保险工作业绩突出的辖市、区。

  (三)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

  全市继续统一执行省金融办《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文件确定的统一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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