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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3.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的技术推广难度,推广工作有一定创新,与原有技术相比提高产量或降低成本8%以上,乡级推广成果其推广覆盖面应达到宜推广面积(范围)的80%以上,县级推广成果覆盖面应达到宜推广面积(范围)的65%以上,市级推广成果覆盖面应达到宜推广面积(范围)的50%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鉴定(验收)证书;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4.技术成果推广技术、工作总结;

  5.主要完成单位、人员详细情况表;

  6.其他附加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按照隶属关系,由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以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上报市管委会办公室。

  2.市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经过市场和农业增效等情况调查,然后由市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励等级。

  3.市评审委员会确定一、二、三等奖后,向全社会公布和公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公示公告发布后20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异议期内向市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名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再受理。对所提出的异议,市管委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听证,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异议双方,并由市管委会视情决定参评与否。

  第十条 奖励颁布

  由镇江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参照市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奖励工作中,须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窃取他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金,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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