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研究,现将《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教兴农”战略,加大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授奖单位为镇江市人民政府。设立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农委、科技局、财政局、水利局、粮食局、供销社、气象局、科协、农科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负责奖励基金管理与奖励活动的组织;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委,办公室成员由以上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奖励基金管理与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镇江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每两年评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主要适用于下列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
1. 农作物、畜禽、林木、水产等优良新品种(种子、种苗);
2. 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种养新技术、新模式;
3. 农产品、园艺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加工、贮运新技术;
4.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和开发技术;
5. 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新技术;
6. 农作物病虫草鼠综合防除新技术,动物疾病、疫病防治(制)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