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组织修订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对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0%以上。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提请各级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强化《镇江市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三)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建立健全农村、城市社区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相互督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巩固和加强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化巡防内容。加强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宣传教育,突出对老弱病残、少年儿童和流动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逐步在70岁以上独居老人居住场所推广应用家庭火灾智能救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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