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9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和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开放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全市沿江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等。
(三)指导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各司其职。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管港口建设市场秩序。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五)协调镇江口岸的外贸运输和出入境旅客运输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港口经营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监督管理港口经营秩序。
(六)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监管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指导全市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征收和代征涉港国家行政性收费。
(七)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水域内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港口有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