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续开展全市新一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在总结第一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新一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基地),否则不予审批;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属于搬迁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我市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外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我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各辖市(区)应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完善审批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反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当地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