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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政府补贴。各辖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参保缴费困难群体,各辖市、区政府或集体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帮助其参保。

  四、提高养老待遇

  (一)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可按原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各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为60元;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各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

  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五、广泛宣传发动

  新农保制度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地要根据农民的特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功能,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政策问答、咨询培训、工作简报、横幅标语、信函寄送、文艺演讲、图片巡展等全方位、多层面、大角度地宣传新农保,特别是要对实施办法和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多作一些政策解读,多搞一些系列报道,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努力使这项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逐步由自愿向自觉转变,由眼前向长远转变,让广大农民早日得到实惠。

  六、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各辖市、区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因工作确需增加人员的,可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或岗位补贴的办法予以保障,所需经费由各辖市、区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新农保信息服务系统,实施“金保工程”,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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