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各辖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市政府将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基地),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不得引进和建设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化工生产项目。新建化工生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不得低于1亿元;属于搬迁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化工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建(含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均需依法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批准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化工集中区(基地)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化工集中区(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消防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实施搬迁的由辖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辖市、区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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