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全市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
(一)市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技进步奖;
(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国家及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