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生育过遗传性疾病患儿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申办生育证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发放生育证,并动员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七条 再生育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签发生育证,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