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1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制发的《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现正式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生育证是本省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省及外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二条 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三条 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
(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