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五)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致使问题长期存在,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七)对生产安全进行检查时,该检查未检查,应发现未发现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八)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未进行整改、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30日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对上级督办安全生产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落实(完成)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
五、问责的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荣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成员:帅开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干(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廖正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陆中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武卫国(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 林(市司法局局长)
李全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程明芳(市工信委主任)
方 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猷新(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叶 柯(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深林(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办,陆中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深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此次问责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提出问责建议等具体事宜。
六、问责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对督查、暗访和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达到问责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三)调查结束后,确需进行问责的,由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问责决定;提请或督促有关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