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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行政问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行政问责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3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10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政府领导“分五层、限时间、问三责”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问责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四、问责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行政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或安监系统人员到位率低于9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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