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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

  (四)有关规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统筹管理体制,各区环卫合同工随所在单位到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对于符合现行政策年龄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2〕4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分别经区城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区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结合我市统一的参保缴费时间和环卫合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女延长到60周岁、男延长到65周岁),在区城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区社保机构确定补缴年限, 环卫合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补贴费由区财政或者用工单位缴纳。
  3.要规范环卫合同工的用工管理,把好“进出口关”。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环卫合同工,由各区和用人单位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清退、补偿。新聘用环卫合同工必须坚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用工标准。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2月)。做好本《意见》实施前的政策宣传、资金筹措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制订配套操作办法及工作方案,各区城管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并将参保人员名册交由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各区社保机构核定2010年度(2010年7月-2011年6月)的月度征缴数额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数额。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全面启动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由社保机构确定参保缴费主体,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2月底之前)。检查验收全市落实环卫合同工参保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按照201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要求,成立由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专班,在市城管局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二)落实政策,应保尽保。要把为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改善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有效举措,最大限度地让全市环卫合同工享受参保权利,扩大参保的参与面和覆盖面,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测算,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具体配套操作办法,指导各区社保机构落实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城管局将本区内所有在岗在册环卫合同工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将参保人员的详细资料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查;督促各区城管局落实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意见》中明确的承担比例,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做好本区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6个远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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