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经费测算情况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环卫合同工办理“五险”,需缴纳“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并补缴1996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测算,2010年7-12月“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单位共需缴纳3909.2万元;按照对应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基数,共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52亿元。
四、缴费办法及政策规定
(一)缴费时间
1.2010年“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10年7月1日-12月31日;
2.2010年以后的缴费时间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二)缴纳方式
市财政按照当年市度财政承担的缴纳资金的预算,按上、下半年分2次拨付到各区。年度终了10日内,由各区财政按照所在区社保办理机构提供的实际缴纳数据与市财政办理结算手续,如有余款,结转至下年度。
(三)经费渠道
1.按照市、区均担的原则解决当年度单位需缴纳费用。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当年度和以后单位需缴纳的费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含以后因社保政策调整,每年递增的数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以后新招聘的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需缴纳费用均由各区财政和个人负担。经测算,2010年7月-2011年12月“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单位共需缴纳12313.9万元(其中:2010年7-12月需缴纳3909.2万元,2011年1-12月需缴纳8404.7万元)(见附表1)。
2.环卫合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费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13号)精神,参照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环卫合同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经测算,2010年7-12月环卫合同工“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个人应缴纳1481.2万元;2011年1-12月环卫合同工“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个人应缴纳3176.5万元(见附表1)。
3.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3〕11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同时考虑到财政、用工单位及环卫合同工三方的承受能力,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区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与社保部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在8年内还清。经测算,1996-2010年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共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52亿元,其中单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84亿元(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