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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0〕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201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提出意见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省、市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凡与城管系统环卫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环卫合同工,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调查,7个中心城区纳入统计范围参加“五险”的环卫合同工共有17459人,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共有13067人。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环卫合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五险”时,所在单位与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30.2%、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纳比例为单位0.5%、个人1%(环卫合同工中的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0.7%,职工个人不缴纳。
  鉴于环卫合同工工资标准较低,环卫合同工缴纳“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统一按照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为166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为1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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