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引入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审核审批经办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督电话、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各方面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四)进一步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落实专人,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开班现场核查、培训情况抽查、结业验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复核及培训就业台账等制度。每年年终要将各类培训台帐及电子档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就业信息子系统的建设,开发培训学员信息查询、定点培训机构信息查询、培训补贴资金申报网上经办等功能,逐步形成培训工作管理“一网通”,充分发挥科技信息优势,保障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七、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培训工作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通过建立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率。
(一)完善以培训就业率为重点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指标考核体系。各区应当结合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劳动力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区特点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指标考核体系。远城区应当突出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帮扶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等培训就业指标;中心城区应当突出把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培训就业率作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健全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督促和考核制度,采取逐月报告、定期督查、随时抽查、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实行一级抓一级,促进培训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各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建立就业再就业培训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重点考核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新增培训及就业人数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