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件审批,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退出机制。
(一)严格实行定点准入制度。培训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办学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必须获得国家认定的GYB和SYB项目资质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收支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年培训能力不低于300人;
4.有标准化的实训场所或者长期合作的固定实训基地。
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的,不得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在汉单位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二)规范认定程序和办法。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资格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列出定点培训机构候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综合审核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认真执行定点退出制度。每年不定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6个月以上未开展培训的;
2.实际操作训练时间低于总培训课时60%的;
3.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的;
5.培训合格率低于95%、鉴定合格率低于70%、就业率低于60%的;
6.转包或者分包培训任务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切实强化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夯实监督管理基础,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及培训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的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警示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职责分离、独立运行、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