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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4.对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涉及培训人员数量大,依靠一个区无力组织实施培训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参加上述方式培训的人员,均须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当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以此作为获得培训补贴的依据。
  四、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管理程序
  (一)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不再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改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区财政部门将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按照规定标准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或者支付给个人。
  (二)对个人需求式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费用先由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待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拨付。
  对个人需求式培训的其他人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包括灵活就业,下同),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对于6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三)对企业需求式培训,凡企业当年新招录属国家规定培训补贴对象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且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期限和培训成本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对由企业、企业所在行业内部培训机构,或者企业组织新招录员工到其他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跨区企业按照税收属地管理,下同),在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培训期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培训进行定期抽查和现场核查。
  对采取招标方式培训特殊工种或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市或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联合成立招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书,提出招标条件,并对投标的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评估,经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同意后,确定中标的培训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协议书样式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定)。中标培训机构启动实施培训项目后,市或者区财政部门将标的金额的60%先行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委托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对培训的全过程、质量、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的40%培训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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