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及培训补贴的审核工作,规范培训行为。各区要严格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鄂编办发〔2006〕25号)精神,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和有关规定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脱钩,实行实体化管理,实现管培有效分离。
三、就业再就业培训方式
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为:本市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失业青年和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复员退伍人员及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等;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根据我市全民创业需要、个人就业愿望及就业工作实际,将就业再就业培训方式明确为个人需求式培训和企业需求式培训2种方式。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对象,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1种方式参加培训。
(一)个人需求式培训。根据自身情况、就业需求,由个人先到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学校)及培训工种(专业)或者培训项目,报名并缴费后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上述人员中具有一定创业愿望和条件,想通过创办个体、小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分为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业能力培训(SYB)。
有培训愿望但无力缴纳培训费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和武政〔2009〕36号文件规定的对象),由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个人申请的培训工种(专业)和时间要求,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
(二)企业需求式培训。凡企业当年新招录员工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采取以下培训形式:
1.企业自身有培训能力、需要对当年新招录员工进行培训的,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经审核后,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2.企业自身无培训能力、需要对当年新招录员工进行培训的,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选择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3.企业需要培训特殊工种或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可向市或者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市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学校)中采取招标的办法,委托中标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