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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更好地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就业的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各区是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的主体,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市里主要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指导、管理和绩效考核。涉及到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或者引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招用人员所需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市里组织实施。
  2.坚持管培分离。将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培训补贴审核等实行有效分离,独立运行,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3.坚持培训自愿。符合就业再就业培训条件的个人和企业,除参加援助性质或者特定的培训项目外,均可自行选择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4.坚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与培训机构资质、能力相适应。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必须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并切实做到与其培训专业、能力相适应。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
  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职能明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绩效挂钩、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切实发挥各区在培训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工作发展要求,组织制订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考核;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及管理;负责特定培训项目的协调与组织实施。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具体负责制订本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考核;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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