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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
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特拟订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本市统筹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未满 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2-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二、身份认定及参保缴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市直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具体负责,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经身份认定后本人自愿申请参保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规定,由所属主管部门及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采取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大龄人员”先由本人一次性缴纳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再按照规定逐月缴费;“超龄人员”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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