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保留企业:企业所得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60%、40%;个人所得税,按照原体制办法仍下放区级管理(具体比例与其他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相同);增值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75%、25%;营业税,市分享100%。
2.其他企业:(1)中心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原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保留企业),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60%、20%、20%;增值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75%、12.5%、12.5%;营业税,市、区的分享比例为50%、50%;(2)远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60%、8%、32%;增值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75%、5%、20%;营业税,市、区的分享比例为20%、80%。
3.开发区企业:由于开发区收入纳入市级收入管理范围,对其四税收入按照市保留企业的收入分享比例确定,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60%、40%;增值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75%、25%;营业税,市分享100%。体制算帐时按市与开发区各50%的比例结算。
其他税收的收入划分、分享比例和中央两税增量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保持不变。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市核定各区上解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区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照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市对6个远城区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根据省调整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对6个远城区的市级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作相应调整。对江夏、蔡甸、新洲、黄陂4个区,以2010年当年市核定税收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对东西湖、汉南两区,以2010年当年市核定税收返还补助数的50%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对6个远城区上缴耕地占用税市级所得返还补助政策相应取消。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在政策有效期内执行,到期后取消。今后市出台扶持产业和项目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省对市的收入增长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各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对省财政给予“老四县”(系指现江夏、蔡甸、新洲、黄陂区)的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市按照省下达数全额下达给区;市对其他区继续给予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市对7个中心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市40%、区60%分成,继续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口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