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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武政〔201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区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各区发展经济、依法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全市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市区一体、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维护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收入分享格局的前提下,对省下划我市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除市保留13户企业缴纳的部分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享比例分享,并相应承担上解基数,实现新老财政管理体制的有机衔接。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省下划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除市保留13户企业缴纳的部分外),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与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各按50%的比例实行分享,市与远城区按照市20%、区80%的比例实行分享,并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按照分享比例承担上解基数。根据省核定2010年全市上缴省级收入数,按照分享比例核定市、区上解省级税收基数。区上解省级税收基数与各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由市一并汇总上解省财政。
  (一)收入划分和分享比例的确定
  在维持原中央分享收入格局和省保留部分税收的前提下,对省下划四税收入按照以下分享比例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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