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冬季火灾特点和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在建工程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四个能力”建设,依法集中查处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全力稳定全市火灾形势。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三合一”整治办的作用,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的意见》(莆政办〔2008〕4号),积极推动构建“三合一”综合治理平台,强化责任落实,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三合一”、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中村、“九小”场所以及民居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持续整治火灾隐患。
2.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院等)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6.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要联合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7.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等)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人员密集场所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根据消防监督员数量依照规定科学确定抽查数量。并根据《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若干规定》(闽公消〔2006〕65号)的规定,按照制定方案、发布通告、部署自查、集中抽查、汇总分析、通报结果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要坚持日常检查与错时检查相结合,对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夜间消防监督抽查。要通过监督抽查,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完善、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