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5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市府办发〔2009〕10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