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要求,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到2011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50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2%以上。各统筹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包括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各类学生、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下大力气做好参保工作。
二、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2011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市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尽早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到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70%以上。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进一步探索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促进连续参保缴费。
三、全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已建立门诊统筹的市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69号)中:“门诊统筹可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或“费用包干的办法”进行完善,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体现统筹共济的方向。未建立门诊统筹的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四、加快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