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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预案,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铁路沿线可用于先期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铁路驻莆各单位通报,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物资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市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7 技术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负责按照铁道部部署的铁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技术的研发,以及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路部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旅客、货主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驻莆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规定,主要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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