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4.11.1按《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成立的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铁道部或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4.11.2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2 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汇总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市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铁路驻宁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题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铁路驻莆各单位,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