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路部门按照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请求。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适时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成立市救援指挥部,通知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3)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启动或授权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响应程序、内容及形式在铁路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4 通信
4.4.1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相关站段负责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铁道部、省、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联络员随时保持与市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
4.4.2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5 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铁路相关站段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在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权限组织处置,落实处置措施。铁路相关站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军队、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5.3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及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上报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