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分级响应
按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和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图见附则8.2)。
4.3.1 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铁路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④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⑤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⑦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⑤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⑥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3.2 响应行动
(1)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驻莆各相关站段按照规定迅速向有关政府和部门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启动本预案,设立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