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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 预案启动

  当地震、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及时启动本预案。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应同时按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铁路交通事故涉及以下情况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铁路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涉及列车重大火灾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3)涉及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处置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告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及铁路驻莆各单位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制订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报告临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级别逐级或越级报至铁道部,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4.2.1发生需要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30分钟。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并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4.2.2发生需要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向上级铁路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在1个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2.3发生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向上级铁路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Ⅲ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4.2.4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市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市人民政府按本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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