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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2、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认真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考核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确定报酬和奖惩等的依据。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改革中的未聘人员
  13、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合理流动。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区域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在行业内或行业间流动提供服务,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4、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又符合有关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未聘人员统一管理,坚持以各级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分工协调安置的原则,采取转岗分流、离岗退养、出资补偿、自主创业、支持学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认真解决好分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六、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托医学院校、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继续教育课时。各级财政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经费。
  17、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从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援,省、市、县级公立医院要结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结成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对子,并建立每年定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共享机制。
  七、逐步实行卫生行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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