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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调整机构设置,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4、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全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整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对卫生事业单位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方案,合理调整功能,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规模,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5、精简内设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设职能机构和党群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应撤并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或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在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职能职责、权利、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拟定岗位说明书,做好“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等工作。
  三、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6、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明确院(站、中心)长(主任)责、权、利。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7、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任职可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同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建立完善院(站、中心)长(主任)任期制,在同一单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8、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综合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责任目标,并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依据。严格执行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
  9、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10、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特点及要求,制定各类型、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职在编职工。
  11、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临时用工人事代理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临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交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逐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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